湖北高院出台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剑指“新官不理旧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法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专题新闻发布会现场。包孟/摄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实习生 包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8日召开“湖北法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对审理因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违约行政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湖北法院应当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暂行规定分别从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案件审限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行政审判要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和谐的政务环境。

“保护民营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应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暂行规定明确,对因民营企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尽量采取协调方式处理,维护和谐政商关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斌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重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法裁判、深入调研并提出司法建议,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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