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毁林行为 保护青山绿水

严惩毁林行为

保护青山绿水

汪清林区森林资源丰富,经济价值高,随着国家政策的要求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当地大力发展林冠、林下等立体特色产业。林区群众纷纷养殖林蛙、黄牛、梅花鹿,种植木耳、人参、灵芝、采集松茸、松塔,山野菜……林业经济欣欣向荣,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类矛盾纠纷也逐步涌现。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12月27日先后公开宣判了两起因承包种植红松果林,为一己私利,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

1 案情回顾

案件一

被告人林某因其承包的红松果林内的其它树木影响红松结果,又因采摘送塔的氢气球无处放置为由,使用斧子、油锯、农药等工具,采用将林木树干韧皮部360度深割至木质部,毁坏树干、树根韧皮部喷洒药物致使树木死亡及砍伐林木的手段,导致大量阔叶、针叶树木被毁坏。涉案林木总株数达1213棵,其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244棵。犯罪后,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积极进行林木补偿人民币10万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进行宣判,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二

被告人六人合伙承包了五片红松果林,在实地查看了场地后,发现其中两片果林内的阔叶树木过密遮挡松树生长,影响松塔产量,于是六人多次在家商议“清理”红松果林内的阔叶树木,并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多次采用手电钻对林木钻眼注入电瓶水、对树干及树根进行圈割、剥皮的方法,对红松果林周边树木进行了毁坏。其中部分树木为国有林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2 法条链接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小编寄语

小编认为,林区百姓依靠着森林资源发展经济,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在依据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能只看到个人的经济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毁坏树木、破坏生态,这最终的结果只会是接受法律的制裁。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葱郁森林资源对我们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我们不加以重视,造成森林覆盖面积的减少,将会造成土地盐碱化增多、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发生,保护可再生性森林资源势在必行。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秉承保护绿水青山的重要指示,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坚决做好绿水青山的法律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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