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应急管控,项城三家企业被查封

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根据省、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要求,11月1日00时起,项城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橙色预警要求,管控期间,工业企业应执行限产限排以及停产等限制性措施,有效降低工业污染。

11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通过调阅监控资料,查看企业用电记录,发现项城光武办事处辖区内项东机械有限公司、凯欣机械厂、金孟机械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在预警期间内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日,项城市公安局、工信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光武办事处等部门对三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项东机械有限公司熔炼工序正在生产,凯欣机械厂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金孟机械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打磨工序正在生产,三家企业均未按“一厂一策”预警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对三家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和查封。同时,三家企业也将面临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给予失信警示的风险。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大部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特别指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守卫项城的碧水蓝天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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