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书不等于盖棺论定!找到这四个部门,确认清楚情况

本文律师就给大家回答一下最近很多人提出的“一般情况下哪些部门有权认定违建”这个问题。

一、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如果正进行的建设可以采取相关改正措施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那么对其限定时间进行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办法采取相关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那么对其限定时间进行拆除,对不能进行拆除的,要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二、乡、镇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也可以对其限定时间进行改正,如果超过规定进行改正的期限的,那么是可以对其进行拆除的。因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是由乡、镇政府认定的。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决定其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在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因为以上的相关规定,是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没有获得批准或者通过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私自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限定时间要求把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掉,恢复土地的原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把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没收,并且可以处罚款;依法给予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用的土地,则按非法占用土地来论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农村村民退还没有获得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用来建造住宅的土地,并对其限定时间把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拆除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对私自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把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掉,恢复土地原状,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对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没收;并且可以处罚款;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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