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告人自行辩护比较难

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但实践中,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意见几乎得不到采纳,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

有人会说,被告人虽然可以自行辩护,但他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的辩护意见肯定不专业,所以被告人自行辩护肯定不会有效果。事实上,从追究犯罪的角度讲,公诉机关需要对犯罪构成承担举证责任。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只有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定为犯罪。被告人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由于他是案件的亲历者,所以在自行辩护时,其重点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有没有从事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很多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都提出了许多与检察机关公诉书指控不一致的行为,这就是一种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所述属实,则有可能动摇检察机关的指控,从犯罪构成上不能认定为犯罪。可是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法庭给被告人发言的机会,但是鲜有回应。最后判决书出来,判决书上根本没有针对被告人辩护意见的评判。或者即使有评判,会使用一些套话:“经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这样的判决结果,导致许多被告人不服判,他觉得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在许多刑事案件中,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应该是两方面:

一是审判人员的思想观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我们国家的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就是互相配合打击犯罪。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可能天然的就认为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公安机关怎么能搜集到那么多有罪证据,检察机关也审查认为是犯罪了,所以,被告人是有罪的。他的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法律虽然规定了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那也是走走过场。无罪推定变成了有罪推定,在有罪推定下,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也导致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审查规定了标准,但是并不能落实到实处。

二是对被告人缺少证据公开制度。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非常多,一个刑事案件至少有几本卷,涉及到上百份证据。但是,被告人作为直接的当事人,根本看不到这些证据。律师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获取证据,律师也可以和被告人核实证据,但事实上,由于会见条件的限制,律师在这方面认真做的不是很多。而在开庭时,在举证环节,公诉人只是快速的读一下证据,并对证据里有罪的部分宣读一下。被告人在庭上辩解,但由于法官天然的认为公诉人的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被告人的辩解也没有用,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比如有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只是宣读了证人证言里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但是,证人会不会作伪证呢?而是否作伪证,在法庭审判阶段,根本没有时间去审查,证人也不出庭,对证人的证言也没办法去证伪,这就是被告人自行辩护无效的根本原因。

如果有对被告人证据公开的制度,被告人在开庭前就能获取证据,这样,他可以针对证据,有针对性的指出证据的问题,在律师的帮助下,或自行向检察机关提起调取有利于自己证据的申请。如果没有这个过程,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根本无法真正落实。因为辩护的规律是建立在所有证据基础上,被告人连证据都不知道,他如何能有效辩护呢?

可喜的是,现在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证据开示。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具体案情,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相信,这样的制度能推进我国法治的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将为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提供切实的基础。

(文/许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