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无小事,放松警惕酿悲剧

安全生产无小事,即使几率再小的潜在危险也要防患于未然,然而某企业的负责人却抱着侥幸心理聘用无证人员上岗,结果悲剧了……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官某先在福建三明某木业公司工厂前道车间操作蒸汽锅炉作业时,发现其中一台卧式燃生物质蒸汽锅炉在运行中严重缺水。因官某先违反操作规程加水,导致已经过热的锅筒钢板急剧快速冷却,钢板表面产生裂纹,内部高温带压的饱和水及水蒸气外泄并瞬间汽化,产生冲击波,引起锅炉爆炸,造成官某先当场死亡。

经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三明某木业公司原生产负责人邓某华,明知被害人官某先不具备锅炉操作资格,仍然安排其从事蒸汽锅炉司炉工作。邓某华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单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该公司前道车间主任兼专职安全员李某明,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明知无证人员官某先从事司炉工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失,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2018年9月18日、9月19日,被告人邓某华、李某明先后主动向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案发后,三明某木业公司赔偿被害人官某先家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法院审理

福建三明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华、李某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邓某华、李某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取得家属的谅解,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对于涉及专业技术的岗位一定要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企业应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文稿来源:三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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